“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凌灿伟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被告人A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巨大。案件初始,情况复杂,众多借条、银行流水、还款记录以及集资参与人陈述交织在一起,让人无从下手。凌灿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逐笔核对每一项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依法剔除了亲属间借款、已民事判决款项、无利息约定款项等,重新核定了准确金额。同时,他提出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等从轻意见。正是这种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让法院采纳了他关于犯罪数额核定、认罪认罚、坦白等辩护意见,依法核减了公诉机关指控金额,最终被告人A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中实现了从轻处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面对公诉机关以强奸罪(中止)对被告人A提起的公诉时,这句话再次指引着凌灿伟律师的行动。此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社会关注度高、量刑压力大。凌律师全面审查证据、现场细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法医鉴定。他发现被告人主观自动放弃奸淫,客观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同时符合强奸罪中止与强制猥亵罪既遂构成要件,依法应择一重罪论处。他同步提出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凌律师的专业意见,将重罪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并充分考虑坦白、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实现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凌灿伟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被告人A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提起公诉。他迅速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认定其仅提供账户、收取少量好处费,未参与上游犯罪策划。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他的全部辩护意见,被告人A成功获得缓刑,得以正常回归家庭与社会。凌灿伟律师依旧在自己的岗位上,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为每一个委托他的当事人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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