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某时间段内,先后向多名人员多次贩卖毒品“筋”,依据相关法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到案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王宏亮律师执业于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11年执业年限。
接受委托后,王宏亮律师凭借其深耕刑事领域十余年,对刑法理论、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这一经历,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证据体系与法律适用问题,精准锁定案件核心辩护要点。在庭审中,王宏亮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围绕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量刑情节三大维度发表专业辩护意见。他严格审查辨认笔录合法性,指出本案全部辨认笔录均无见证人签名,且侦查机关未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程序违法与暗示嫌疑,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王宏亮律师还对毒品种类与事实认定提出合理质疑,他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指出本案未查获任何毒品实物,被告人无法确认所涉物品具体种类,不能排除为其他非烈性毒品,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此外,他积极挖掘从轻量刑情节,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涉案毒品数量极少、牟利性弱,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且家属明确表示愿意代为缴纳罚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恳请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依法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作出独立裁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庭对王宏亮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依法采纳关键质证意见,认定本案辨认笔录因程序违法,不具备证据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同时,法庭结合证人证言、吸毒人员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在案有效证据,综合认定贩卖毒品的基础事实成立。
在量刑方面,法庭充分采纳王宏亮律师提出的当庭自愿认罪这一核心从轻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初犯、涉案数量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数千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王宏亮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高度认可,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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