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甲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83万元范围内对相应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00万元范围内对相应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份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成功为原告追回债权。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杨友良律师专业且细致的工作。自2019年执业的杨友良律师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的学习背景,在处理这类经济纠纷时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接案之初,杨友良律师快速判断,根据案件中原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执行终结裁定书等情况,认为可以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角度为原告维权,其法律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证据收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被告方提出某电子公司尚有对外债权以及股权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观点,这给证据收集增加了难度。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指出终本裁定是执行部门经过多种法定调查程序后作出的,在无有效反驳证据情况下其证明效力极高。而被告提供的决算单及股权信息形成于终本裁定之前,又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有效且可供执行的财产,充分论证了某电子公司已无履行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股东出资是否应加速到期以及是否漏列当事人。被告方强调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认缴出资不应加速到期,并且认为漏列股东陈X。针对股东期限利益的抗辩,杨友良律师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依据相关公司法规定,有力论证了某电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对于漏列当事人的问题,杨律师指出债权人有权选择部分股东承担责任,且企业公示信息显示陈X出资已实缴到位,陈X并非必要共同被告,从而反驳了被告观点。
杨友良律师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和对证据的严格把控,在庭审阶段成功扭转局面,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让这份判决书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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