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是个知名演员,出演过不少电影和电视剧。被告是中山XX公司,主要经营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化妆品这些。
事情是这样的,宋XX发现中山XX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用了一张她的照片做宣传,照片上还打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除皱针买一送一立即抢购”的文字。宋XX觉得这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就把中山XX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在侵权网站和《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中山XX公司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觉得诉讼主体不合法,说涉案照片不一定是宋XX,网上搜“宋XX”有好多容貌不一样的照片,没法认定用的就是她的。还说用照片是公益性质宣传,没有商业获利目的,宣传内容也没歪曲贬损。就算主体合法,也不存在侵权行为,照片是从网上下载的,宋XX该去起诉始作俑者,而且只是在介绍护肤知识文章里用了照片,不会降低宋XX社会评价。另外,赔礼道歉方式得和侵权影响范围对应。
为了证明涉案照片就是宋XX本人的,宋XX提交了XX图片打印件,经过比对,和涉案照片基本一致。而且网站主办单位就是中山XX公司。
彭艳军律师在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卷宗,大概看了有好几百页材料。还多次和中山XX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前前后后沟通了有5、6次。
彭艳军律师的辩护思路是,先从诉讼主体方面入手,强调难以认定照片就是宋XX的,因为网上同名照片太多。然后说明使用照片的性质是公益宣传,没有商业获利目的。再就是指出宋XX应该去追究照片源头,而不是直接起诉中山XX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宋XX提交的证据能证明照片和她肖像的同一性。中山XX公司作为网站主办单位,对登载内容有谨慎注意义务,在网站用宋XX肖像做配图,还配了和经营范围相关的商业宣传文字,又没证据证明经过宋XX授权,所以认定侵犯了肖像权。
关于赔偿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宋XX肖像的商业价值、中山XX公司的过错程度、照片使用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文章内容不足以让社会公众对宋XX评价降低,所以没支持。
最终判决是,中山XX公司要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书面向宋XX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得经法院审核;要是逾期不执行,法院会依宋XX申请选一家全国范围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中山XX公司负担。还要赔偿宋XX经济损失3500元,驳回宋XX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一下,宋XX一开始要求赔偿10万元,最终只获得了3500元赔偿,这说明彭艳军律师的辩护起到了作用,为中山XX公司减少了损失。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抓住了诉讼主体认定、照片使用性质等要点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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