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黄X诉上海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原告黄X住在江西省新余市XX区。黄X因为信赖被告上海某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了该公司股票。后来,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黄X产生了投资损失。黄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7,843.66元。被告辩称,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原因力较小,拒绝赔偿。对于黄X来说,这些投资损失是他的血汗钱,被告拒绝赔偿让他心急如焚,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徐晓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首先,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每一笔交易都要仔细核对。然后,向法院申请调取中国XX公司的交易数据,这为后续的损失核定提供了关键依据。接着,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庭审中,徐晓律师依据此前系列案件的示范判决已确立的事实和争点,主张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全部投资损失。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徐晓律师抓住了示范判决已确立的事实和争点这一关键。因为此前已有示范判决(一审、二审)认定某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并确定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所以在本案中,徐晓律师依据这些既定事实,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投资损失,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较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投资损失的意见。原被告双方对损失核定意见书也均无异议。
案件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裁判。被告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扣除证券市场及个股风险因素后,被告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17,808.04元,以及按该金额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投资损失共计17,843.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9元。黄X原本担心拿不回损失,现在成功获赔,与最初的焦虑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事实和争点进行主张,为黄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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