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薛某、李某、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薛某是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老板之一兼法人代表,出资还负责管理公司。李某是公司主管,负责店面和技师管理,陈某则负责楼面工作。公司经营期间,招聘了三名未成年女子,组织她们向客人提供沐足和有偿陪酒服务,还允许客人搂抱。为逃避检查,薛某让其他人在检查时通知未成年人躲避。到案发时,共组织未成年人提供营利性陪侍XXX次,非法收入约XX,XXX元。
这几个人一开始的处境很糟糕。薛某、李某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陈某虽被取保候审,但也面临着刑事指控。一旦罪名成立,他们都得面临刑事处罚,工作没了,名声也毁了,未来一片灰暗。
我介入这个案子后,认真阅卷,卷宗里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我都反复研究。前后阅卷大概花了一周时间,把卷宗里的每一个细节都吃透了。
对于薛某,我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一是他犯罪情节虽然存在,但相对来说没有那么严重,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他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罪表现。三是他一贯表现良好,这次是初犯,只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他宣告缓刑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对于李某,他的辩护人提出他犯罪情节较轻,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而且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是偶犯、初犯,应从轻处罚。陈某的辩护人则提出陈某入职公司时间短,参与程度不深,属于从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犯罪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薛某、李某、陈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薛某是主犯,李某、陈某是从犯。薛某、李某、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我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薛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这一点,但认为说他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请求适用缓刑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李某、陈某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李某、陈某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因为薛某在诉讼中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XX,XXX元,法院对其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对比他们最初面临的指控和可能的处罚,现在的结果对他们来说好了很多。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和主动缴交违法所得这些情节,并在辩护意见中合理提出,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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