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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子,三次发问拿到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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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8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杨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29人 执业20年
律所: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081049690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97833285
代表案例:6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 专业精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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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周杨辉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是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的核心骨干。他专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全领域,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
保险案子,三次发问拿到胜诉判决

在一场保险合同纠纷庭审的交叉询问环节,周杨辉律师的几个关键问题揭示了案件的矛盾。面对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首先询问保险公司是否就“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一问,直指保险公司在说明义务上的可能瑕疵。接着,他询问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交付了ICD10文本,因为这关系到投保人是否能真正了解免责范围。最后,他询问保险公司申请的司法鉴定情况,以确认其是否完成了证明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的举证责任

回溯庭前准备工作,周杨辉律师在阅卷时就发现了诸多疑点。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且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他准备了详细的发问提纲,围绕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证据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设计。对于鉴定意见,他认为保险公司申请的司法鉴定未能证明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周杨辉律师还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义”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周杨辉律师认为,庭审准备至关重要,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在庭审中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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