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加害给付,即是指因
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给付行为。
加害给付会导致
违约责任与
侵权责任的竞合。
这时,受害人可以选择依照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给付不仅仅是指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而且是指此种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害。
而加害给付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
表现在债务人不仅实施了不符合债的规定的履行行为,而且此种履行侵害了
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权益,因此,加害给付为附带损害。
即加害给付乃是指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
在加害给付致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究竟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虽然学术对此有争议,但是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既可以以合同之债提起请求,也可以以侵权之债提起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债权人可以选择,但是一旦选择就不可更改,同时两种选择各有优、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