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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哪些潜在风险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48:48
律师解答
1、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亦不能保证其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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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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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次阅读 2024-06-18

特邀嘉宾

李丽星律师

广东林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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