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
对
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情况复杂,依照本
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其中
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
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
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特殊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