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新房质量有问题可以找住建局处理。
建设单位(开发商)是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
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
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
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当地住建局的质检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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