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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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详细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即生效。

《民法典》明确了交货地并不当然就是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是指货物实际交付的地点,而合同履行地的范围更广,包括价款支付地等与合同相关的地点。在合同实践中,界定交货地和履行地需要根据合同的明确约定以及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需要严谨处理。

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必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变更合同履行地一方不愿意的可以与另一方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