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共产党员,曾在中院工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北京日报》《华夏时报》等点评专家,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向前一步》《律师帮帮忙》等栏目调解嘉宾。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阅人无数,洞悉人性,多谋善断,虑无不周,识时通变,出奇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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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检察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适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影响对其他未上诉同案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原判认定的罪名正确,但量刑偏轻或漏判附加刑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补加附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二审权益,即当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在二审中不得加重其刑罚,这包括刑种、刑期以及执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不适用于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若检察院抗诉与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不适用。此外,原判无误但罪名错误的情况,二审法院可以更改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我国《刑法》第226条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不管是部分被告上诉还是全体被告上诉,都不能加重处罚;罪名有误可以纠正,但不能加重刑罚;数罪并罚的案件也不能加重已决执行刑或单项罪刑;缓刑也不能撤销或延长考验期。

在合同执行中,需遵循适当履行原则,包括:履行主体不得随意转让义务或权利;履行对象、数量和质量须符合合同规定;履行日期准时,未约定时间则需提前通知并给予准备时间;履行地址按约定;交付方式与支付方式均按合同规定执行,确保完全依照约定方式进行。

二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提升被告人的刑罚,即使发回原审重审,除非有新犯罪事实或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不得加重刑罚。然而,若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则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