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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有哪一些无效情形

时间:2025.02.2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407人
律师解析: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
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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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菲律师

北京市华泰(大连)律师事务所

史晓菲律师,现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任职专职律师。有专业的团队服务,律所为金普新区劳动仲裁的公益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具有法律专业、钻研能力。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能够对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准确分析,提供专业意见。能够在涉诉案件接待中,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和建议更容易被当事人认可和接受,有助于在法治轨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诚信热心、认真负责、细心细致、优质高效、追求卓越,维护百姓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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