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禾翰通(昆明)律师事务所
古旭律师,从事法律工作5年,主要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案件,参与过多起政府机关、企业顾问法律事务等,有律师团队5人,均是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成功办理过多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以及多起数十公斤级的毒品案件,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始终以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咨询该律师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个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交易不被认可。但确权后,土地的承包权益可以进行继承。这有助于明确土地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则,但限制了土地的交易自由。因此,在土地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需要找到平衡。

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仅有使用权,禁止买卖。即使完成确权,个人仅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出售。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交易,遵循法律规定。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认,一般应以商品房所在地为履行地。若双方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未明确约定时,可参考货物交付地。不动产交易中,履行地点通常以不动产地为准。这样既能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维护双方权益。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需求自由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地点通常默认为主要履行义务方所在地。若涉及不动产,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方法: 1.按约定地点履行;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标的性质确定:支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