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
农其锟律师,广西豪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工作严谨,功底极为扎实。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的法律顾问,年均办理几百起诉讼、非诉案件;熟悉公检法办案思路,擅长抓住细节,专攻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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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包括实物资产、金融资产和知识产权等,这些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离婚房屋增值增值部分计算方法是: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婚后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增值部分归属,涉及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其计算方法是:以房屋总体价值(购房价加贷款总利息)中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总值,得到特定增值比例,然后乘以离婚时房屋市价,减去共同还贷额,得出增值归属。若房屋属个人财产,孳息归产权人;如为共同财产,增值收益则为双方共有,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享孳息。

如果房产是一方全款购买的,且当事人的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的,则房产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则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房产继承中,遗嘱优先遵循个人意愿;无遗嘱时,按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平均继承,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第一顺位无人继承时介入。所有继承人均按顺位平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