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年终利润分红,红利个人所得税率是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由向个人股东分配和支付利息。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然人股东分红时,需按分红所得的20%缴纳个税。被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个税。而公司法人股东,应根据所得额与最低税率的差额自行补缴税款。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公平与合理,同时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以及财产租赁、转让等收益,均适用20%的税率。这些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为基础计算。利息、股息、红利等以支付时所得为单位计算,偶然所得则一次性扣除。应缴纳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法定税率计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

在公司分红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主要是个人股东。他们需按照所获红利的20%缴纳个税。但上市公司分红有税负减半的优惠。外国投资者无论投资上市或非上市公司,都无需缴纳红利税。居民企业间的投资分红收益免税。自2008年起,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收入,需缴纳近10%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中,每月起征点设为5000元。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减去6万元基本费用、专项扣款、专项附加扣款及其他扣除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专项扣除-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个税计算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即每年收入减轻6万元及各项扣除后的余额为合法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