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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5.01.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1)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2)当借款人不能够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抵押人有权依照我国的法健规定,将抵押物进作价、拍卖、变买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借款利率。没有约定利率一年一定,还是执行合同期限内利率。
(4)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办妥合法有效的贷款抵押担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额提供贷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请。
(6)抵押登记由借款人负责办理。
(7)没有明确该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是授信合同,还是正式合同文本。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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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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