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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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应该写产权人的名字,拆迁安置房是补偿给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即房屋产权人,如果没有任何特殊情况,拆迁安置房都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关于拆迁安置房业主写谁名字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下文了解。

我国拆迁安置的主体是国家和市、县级的人民政府部门,但是人民政府部门是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的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的,但是如果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拆迁行为不服的,此时应当以 人民政府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的我国拆迁安置的主体是谁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其中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指: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了解“谁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

在南京拆迁安置房纠纷的诉讼费承担主体一般是败诉方,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的法院也不会强令败诉方支付诉讼费。在行政拆迁过程中,安置房是提供给房屋产权人的,一般除了房屋产权人之外其他人没有权利分割拆迁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