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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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中补偿金未按月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若企业确实为劳动者提供了额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允许劳资双方自由约定支付日期是完全可行的。然而,倘若雇主擅自将原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划分为工资及竞业限制补偿金两个部分进行发放,这便构成了以合法手段掩饰其不正当意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被视为无效。

若用人单位不愿解除就业协议,劳动者可通过通知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协议终止。若用人单位对解约有异议,可向法院或人力资源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未经同意擅自解除协议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法定条件下,私立教育机构员工在离职后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协议期间,员工将获得经济补偿金,但须承诺不擅自创办与原单位相同业务的企业,也不得参与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此外,员工亦不得加入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协议旨在保护机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维护双方利益。

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规定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或到期后,若雇佣方三个月内未支付补偿,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并寻求法院支持。对于补偿金数额,双方未达成共识时,劳动者只要能证明已遵守竞业限制,有权要求雇佣方按终止日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逐月支付补偿金。

毕业生若未找到满意工作,有权拒绝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但签约后需谨慎,不可轻易违约。尽管协议能保障毕业生不被单方面拒绝,但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如遇到更好的工作或职场条件,需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