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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

时间:2025.01.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10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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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文律师

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

何富文律师,中共党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智库维权援助专家,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律顾问,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智库专家,资深执业律师。 执业以来,对刑事、民商事法律理论、实务均有深入的研究,主办及参与了数百起刑事及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在办理大量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诉讼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何富文主任先后辩护和代理的案件数百件,电信诈骗案(涉外跨境诈骗集团)、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贩卖毒品案(涉案金额数百万)、张某诈骗案(涉案金额数百万)、王某行贿案(涉案金额巨大),服务过或正在服务的客户包括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园街道办事处、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成都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机关及大型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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