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办理登记。
根据
质押的标的不同,可以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
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办理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
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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