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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时间:2025.02.07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
2、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3、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5、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6、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
7、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8、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
9、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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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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