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
彭铖珍,男,土家族,于1969年1月出生于来凤县,法律本科文化。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恩施州内唯一工薪制)创所合伙人,律所执行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1110236560,主要执业于恩施州八县市及龙山、酉阳、黔江等周边县市。2009年1月,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2年8月始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从未间断,有近三十年的专业经历,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合同、刑事辩护等各类诉讼业务,文字和语言表达及人际沟通能力强,逻辑思维缜密,判断能力敏锐,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娴熟;为人正直、和蔼,乐于与人交往,工作耐心细致。 2010年开始,专注于公司企业法律实务,如公司投资融资,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纠纷化解、股权转让,经营风险防范、公司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注销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 现如今,带领着近二十人的紧密型团队兢兢业业地为每一位有缘人提供有温度、有深度、有宽度的优质、高效的律师服务。 近两年里,在龙山办理了蔡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向某工伤保险索赔案、段某家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谢某雇主责任纠纷案、张某合同纠纷案、某某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案,为龙山老乡张某在鹤峰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刘某办理其在龙山及来凤、宣恩等地的建材租赁群案、曹某建材租赁群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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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是否能判缓刑,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风险,对社区没有严重影响,且符合刑法缓刑条件,就有可能判缓刑。具体的量刑则要根据受贿金额和情节来确定。在实践中,如果单位受贿金额较小,并且积极退赃、整改,责任人认罪态度好等,都可能提高判缓刑的几率。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罪犯主体须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性实体;2.主观心理状态必须体现出故意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主观上经过了单位领导层的决策,并且全面贯穿了单位意志的全程全域;3.客观行为方面则需呈现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严重情节;4.“利用职权”这一概念,主要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权限,而是否为他人谋取到了实际利益,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否;5.只有当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例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账面之外秘密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情况,将被视为单位受贿罪进行刑事追究。

单位行贿罪的一般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若某个机构明知故犯地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不义之财,以此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话,那么这无疑将构成单位受贿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罪名的实施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几个单位范畴之内,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间团体等等。换言之,其他诸如私营等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并不具备构成该罪名所需的条件。

公司或单位受贿,是违法行为。如果该单位已被依法逮捕,后续会进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会有搜集证据、询问证人等流程。如果证据充分,就会移交检察机关,然后由法院审判。法院会根据犯罪的真实情况等依法判决。对于单位受贿,法院会判处罚金,而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则会受到刑事处罚。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对方有求于自己,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单位造成影响,仍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客观上实施了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4.利益须直接归属单位,而非个人所得。如果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