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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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债务人意图逃避债务责任之时,债权人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具体实施步骤如下:首先,债权人需积极搜集各类证据,以证实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放弃债权、债权担保等手段,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进行财产转让或受让,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若债务人的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此类情况,债权人同样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以无偿转让、放弃权利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影响到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债务人的行为。然而,这些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对债权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是否仍可行使撤销权诉讼进行限制。

新购置的房产若不符合个人期望,可依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选择退房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购房者可依据购买住宅的相关合同,合理合法地行使其退房的权益,例如,若所购买的住宅在合同中并未明文规定相应的配套设施,那么购房者便有权提出退房要求。此外,在特定的情况下,购房者也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退房,比如当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认定为无效时,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买卖合同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代位权与撤销权在何种具体情境下得以行使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得依法行驶代位权,具体来说,即债务人因迟延或怠惰而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去行使自身的合法债权,从而致使债权人应得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针对相对方的相关权利。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期限究竟为何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应在债权人得知或理应了解撤销事项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进行主张。此外,若自债务人生效行为之日起超过五年仍未主张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值得注意的是,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如未能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便被视为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