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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时间:2025.02.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30人
律师解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
至第三百四十五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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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有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陈柏有律师(电话:18795887127微信同号),昆明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刑庭实习,能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理论基础扎实。执业以来完成了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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