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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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拐卖妇女罪中,只要行为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等行为,就构成该罪。比如通过欺诈、暴力等手段将妇女带走并贩卖,以及诱骗或强制妇女再贩卖等,都属于该罪的范畴。总之,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拐卖妇女罪。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关键要素包括:犯罪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解救责任而故意不作为;行为针对的客体是妇女权益和国家机关声誉;须有解救请求或举报而不施救,导致严重后果。

"妨害救助遭受非法贩卖之妇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阻挠解救受害妇女的犯罪。量刑依据情节,最低有期徒刑两年,最高七年;情节轻微者可判两年以下徒刑或短期拘留(半年至一年)。

本罪侵犯国家机关解救妇女、未成年人职务活动及形象,客观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解救任务不尽责,无视诉求或揭发,致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承担此类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需有故意犯罪的故意,无过失。

国家机关职员肩负解救被拐卖与非法禁锢妇女儿童的职责,若接到解救请求或获知相关信息后,未采取任何行动,且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对于此类失职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维护被拐卖和非法禁锢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正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