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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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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8 · 1467人看过
导读:本罪侵犯国家机关解救妇女、未成年人职务活动及形象,客观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解救任务不尽责,无视诉求或揭发,致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承担此类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需有故意犯罪的故意,无过失。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关于本罪所涉及的客体要件。

我们必须明确,本罪名侵犯的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解救被拐卖以及被绑架的妇女与未成年人过程中的职务活动,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机关荣誉的形象。

2.在解析本罪的客观要件时,我们发现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责任人对其负有的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任务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地履行解救责任,当他们收到被拐卖、绑架者及其亲属的解救诉求或者得到他人揭发后,仍然不去援救,最终导致了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

3.就本罪的主体要件而言,我们指出,该罪名在法律上规定的主体是特定人群,这些人主要指的是那些具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谈及本罪的主观要件中,我们明确表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的过错必须是故意性的,而非过失性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事责任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在特定情况下,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有责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然而却未能进行这种行动,并且展现出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它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在这个罪名之下,如果未能履行解救职责,导致被拐卖者无法得到及时救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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