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为女性以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益与人格尊严。
其次,从客观行为角度来看,本罪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非法拐骗、绑架、收购、贩卖、接收或转移妇女、儿童等多种形式。
再次,从主体资格要求来说,本罪的实施主体普遍适用于刑事责任年龄内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犯罪主观心理角度来看,这种犯罪是出于直接故意而为之,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将被拐卖者作为商品出售的明确意图。因此,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收、转移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就足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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