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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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在婚姻持续过程中共同参与了土地的承包运营,在此情况下,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常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若在夫妻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前已然缔结连理,且实际分配到的土地包含双方各自的份额,亦然将其认定为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土地承包经营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前双方已结婚,且土地包含双方各自权益,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关于土地补偿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明确否定。若补偿款源于一方婚前承包土地收益,具人身专属性,应归承包方独有。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其社会福利,非夫妻共有财产。但夫妻可在婚内通过协议约定收入归属,包括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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