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凭证人证言能否判定猥亵罪猥亵罪系指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或者通过威胁或其他方式强制剥夺他人意志自由并进行性侵犯而构成本罪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该罪行的成立需依据如下基本原则进行:首先要有客观存在的物证材料作为基础支撑;其次涉及书面文件材料的记录证据;再次为证人证言所揭示的事实真相;此外,被害者的陈述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及辩护词亦是不可或缺的证据。

在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时,证人证言是重要依据,但仅靠其还不够。 需要结合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等多种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特别是证人与案件有利益纠葛,或证言前后矛盾、不清晰时,更要谨慎评估其证明力。 这样才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代书遗嘱见证人一栏只有公章无签名也可以有效。代书遗嘱没有签字,属于形式上有欠缺,根据司法实践,该代书遗嘱是在民法典实施后订立的,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且有证据证明遗嘱人不会写字(包括名字),且没有其它遗嘱相冲突,一般也认定遗嘱有效。

孤证在司法中价值有限,需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才具效力。单靠口头陈述不足以定罪,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支持,以确保证据的确切性和充分性。证词需与被告口供等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罪依据;否则,缺乏辅助证据的证词通常难以导致被告被判罪。定罪需基于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的判断。

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谨慎行事。只有当案件事实清晰且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被告犯罪时,我们才能根据法律进行定罪和量刑。若证人证言与被告供述一致,可视为重要证据。但仅凭一位证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支持,通常不足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