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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的工程如何结算工程款

时间:2025.01.15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139人
律师解析:
按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结算,如果有包干的措施费,比如外脚手架使用费,可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
一是固定总价;
二是固定单价;
三是可调价格。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
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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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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