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需要有如下情形的
证据: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
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一个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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