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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限

时间:2026.04.18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1139人
律师解析: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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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梓铭律师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焦梓铭律师,北京中银(合肥)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思维严谨,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精准、应诉策略高效专业的执业特点,成功代理了多起涉及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事损害纠纷等案件,为当事人成功维权,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长期奋斗在法律实践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脱离实践而空谈理论;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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