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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

时间:2025.03.1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150人
律师解析: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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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聪律师

山东学法(莒南)律师事务所

张连聪律师,山东学法(莒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本科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执业前在某大型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十年,在合同审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领域取得良好效果。执业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正义,以饱满的热情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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