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实现票据、仓单、
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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