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专注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在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取得了十分优异的成绩,自成立以来主要承办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安通东莞所现有员工80余人;坐拥一整层写字楼16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软硬件设施一流。 安通律师大多毕业于人大、北大、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累计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已超过1000家,包括央企、政府单位、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安通律所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收购、企业合并、破产重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及企业商业模式策划等领域均有丰富实战经验。 自2017年起,安通律所每年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捐赠30万元,计划连续10年共捐赠300万元用于法学研究。 安通律所拥有一支庞大、权威的专家顾问团队,成员均为国内法学界享有盛誉、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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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不局限于银行保函范围,银行保函基于银行信誉,而担保公司保函则基于自身信用。担保公司若拥有银行授信额度,可开出与银行保函等效的保函。保函广泛应用于招标、工程、交易等领域。综上,担保公司保函可由公司直接签发或借助银行授信额度实现,后者与银行保函实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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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并可协商选择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债权人优先全额受偿。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并提供了债务解决的一种方式,通过抵押物的处理来弥补债务。同时,也鼓励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积极协商,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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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全额担保责任及可能的赔偿责任。担保合同依赖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失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即使有法人授权,超出范围也不得签订担保合同。保证方式分一般和连带,投资人须在保证期限内行使权益,否则保证人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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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当债务人违约或需实现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应依约定行使权利。若无约定或不明确,债务人自愿提供的物的担保应首先求偿;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任选求偿方式。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受法律限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及实现担保的费用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