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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与担保物权区别

更新时间: 2021-03-11 1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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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区别主要是: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一种他物权,主要指的是为了确保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进行设定的,是以直接取得的方式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方式进行以交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的实现,也是为担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进行设立的一种他物权。

担保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担保合同当事人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法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权与担保物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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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盛新银律师

盛新银律师

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

新疆大学法律本科 执业于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离婚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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