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5.01.17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070人
律师解析:
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
当事人共同来提出申请;
第二,双方均有完全
行为能力;
第三,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写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的意见)
第四,持有内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证。
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双方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
有效期内)、
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法律依据:
《民法典》【诉讼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