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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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的效力主要应当从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认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三方面综合来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对隐名股东约束力是隐名股东必须要按照公司章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些营业活动,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公司章程对于这类型的股东也是同样具有效力的。并且《公司法》当中第24条也明确的规定他们享有实际的投资的权益。

章程对于原始投资股东保护的权利有知情权还有决策的权利,同时还有收益的权利以及产权,这些权利都是原始股东可以得到的,章程不仅是可以保护股东的权利而且还可以保护公司正常的运营。

公司章程当然可以对股东发生效力,约束股东的行为。作为公司股东,都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如果股东违反章程给其它股东造成侵害,公司可以出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章程内容有所不同。

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当然,本合同明确要求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视为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未经审查批准无效。法定代表人签署本合同,没有其他无效合同的,本合同有效,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