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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时间:2025.02.06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048人
律师解析: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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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毅娟律师

广东臻联律师事务所

梁毅娟律师,毕业后七年一直在政府部门工作,对案件流程清晰明确,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刑事等诉讼案件,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及法律素养,累积一定的办案经验。在办理诉讼案件之余,为不同类型企业提供经营风险控制及维权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梁毅娟律师能够紧贴案件证据本身,深入研究每个案件,从各方面努力为当事人着想,运用法律武器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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