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天津)律师事务所
姚大利律师执业于上海汉盛(天津)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类犯罪、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案件,主要业绩涉及检察院不起诉、定罪免处、再审依法改判等,大部分案件从轻、减轻处罚。 姚大利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效高的执业理念。深入专研案件本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有自己独到见解与预判,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一切法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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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效力,不过,它不能直接对善意第三方产生对抗效果。比如说,离婚协议里写了由某一方承担家庭经济中的债务,但这笔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全家生活必需的,那债权人还是能向夫妻俩一起讨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当涉及到离婚事项时,先前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做出的任何约定都将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其法律效应是不容忽视的。只要两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约定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是真实反映双方意愿且经过书面形式确认,那么这些约定就会被视为具备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关于签字后生效之约定是否合法性探讨1.协议离婚方面,即便已经签署了协议,在尚未完成离婚登记之前,该协议尚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2.反之,如该协议被作为依据,成功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到了离婚证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便具备了合法性和法律效力。3.然而,若有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改变主意,并以此为由提出诉讼离婚,那么该协议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离婚诉讼中是否提供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议题,需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和确定。当婚姻关系的存续因一方的不当行为所引起,且另一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该方则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转化或变更。该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配意向,要想真正实现物权的转移,还需要履行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程序,比如对不动产进行正式登记。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