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王奎,河南项城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沟通协调家事纠纷并能高质量办理相关诉讼案件,对于金融保险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处理各种不良资产方面有着独到的处理方式。目前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上千起案件。善于刑事辩护,对于各类刑事犯罪及辩护业务较为专业。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研究履历和实务诉讼操作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屡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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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仅需在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超越该范围将无需承担相应义务。若配偶作为继承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并且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其理应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配偶被追加为个人债务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如需将欠债者的配偶添加至被执行人行列,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然而,欲将债务人和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被执行人必需满足如下几种情况之一:首先,债务的属性需要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所负有的共同债务,除非在夫妻之间已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权属各自独立,并且债权人都对这一协议知情并认可。

当公司破产时,法人配偶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配偶与公司债务存在恶意关联的情况下,如转移资产以规避债务,才可能会受到影响。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撤销破产前一年内的不当财产处置,并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但这并不是直接追究配偶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中,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配偶追偿。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享有向债务人追讨的权利,可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担保人取得债务人地位后,债务转移至第三方,原债务人免责。第三方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其索赔,原债务人不再负责。债务并存时,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否则连带负责。债权人有权选择执行程序或请求原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

债务人去世后,配偶是否负责偿债取决于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署或婚后追认的,及为家庭生活负债)需配偶连带偿还;非共同债务(个人擅自承担且非家庭必需)配偶无需负责。不过,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需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这部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