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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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获取个人财产为主要动机,采取威胁或恐吓等方式,强迫受害者交付财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触犯该项罪名的,将会被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具体而言,如果犯罪所得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同时可能需要接受罚金的处罚。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来夺取他人的财物。在抢劫罪的定义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表述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在主观层面上存在着对他人财物进行霸占和排他性主权支配的意图。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使用野蛮的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或使用武器,来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他们也可能会使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如威胁要伤害他人或揭露他人的隐私,来迫使他人交出财物。这些行为的本质在于对财物的长期性占有,而并非仅仅是暂时性的使用权限。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认定诈骗罪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意图供述、含虚假信息的书面文件(如合同)、证人证词反映的言行异常、资金非法流动记录及获财后失联、拒还等异常行为,都可以作为认定诈骗罪的有力证据。

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可通过多种方式体现,例如,行为人无力还债或不愿还债,拿到财物后乱花钱或赖账不还,还有诈骗后拒不归还等。如果有人编造项目骗钱去赌博,最后又还不起,就可能被认为是“非法占有”。

盗窃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这意味着他们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占有了他人的财物。其关键要素在于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占有的认知和意愿。比如,某人在他人不注意的时候偷走了贵重物品,打算自己用或者卖了赚钱,这就清楚地表明了他有非法占有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