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破产申请
由
债权人或
债务人自向法院
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
破产程序。
3.成立
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5.审计、评估
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
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
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7.召开
债权人会议由于
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销。
破产企业的
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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