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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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共同犯罪的认定关键在于: 1.所有参与者有共同的伤害意图,明知行为的后果。 2.成员间存在紧密的协作,共同促进犯罪的实施。 3.共犯行为与伤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总之,共谋、协作与因果是核心要素。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和其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作案行为。换言之,即便是某个个体明知他的伙伴正在进行合同诈骗活动,但是却仍然为其实施诈骗提供协助或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向其提供与事实相违背的资料以构成虚假证明、协助其将诈骗得来的财产进行转移等,那么这个人便有可能被定位为共同犯罪者。

合同诈骗罪之共犯情形的确认主要针对两个或者多于两个的人以共同实施虚假合同诈骗行为为目的,通过签订并实际履行这些协议的手段,从而非法获取他人物品时,将其界定为共同犯罪。此种情况下,参与者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共同策划和分工合作的行为模式,且每一位参与者的行为均对最终的诈骗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关于合同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素,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其他人在从事合同诈骗行为;其次,参与者之间要有共同的欺诈意图;最后,行为人通过自身的行动,对于诈骗后果的产生起到了推动或者协助的效果。具体地说,这可能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据、协助转移赃款等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