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陈萃璐律师,985院校硕士毕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法律世家,父亲是一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深受父亲熏陶,对律师行业充满敬畏。陈萃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负责,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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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法典关于彩礼和嫁妆的法律规定有何变化我们现有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当涉及到彩礼与嫁妆分配问题时,若以下三种情形中任意一种得以满足,那么彩礼便需要予以返还: 无论是在男方或女方处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的, 以及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却未能实现共同生活的,或者在婚前给予彩礼使赠予者因此陷入日常经济困境的。

彩礼和嫁妆要看自己经济情况而定。至于结婚彩礼和嫁妆什么时候拿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而定,一般在结婚前,起码在办婚礼前拿来比较符合实际。

彩礼和嫁妆要看自己经济情况而定。至于结婚彩礼和嫁妆什么时候拿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而定,一般在结婚前,起码在办婚礼前拿来比较符合实际。

嫁妆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彩礼是男方赠予女方的财产,也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是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嫁妆不是彩礼的一种,两者都是我国民间流传下来的一种习俗。在实践中女方所得嫁妆是基于自己出资购买或受亲友赠与而得到的,并非女方婚前给付男方的财产。女方将嫁妆携带到男方与男方共同生活使用的陪嫁物按彩礼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也与民间善良风俗习惯相悖。因此嫁妆不等同于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