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建设
工程款优先权主张期限是6个月。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尚未竣工的,自
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
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超过6个月不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自然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