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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妇女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哺乳期妇女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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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律师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张阳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事会主席。云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云南省分部负责人。云南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诸多刑事案件成功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案例遍及全省。办理了大量诉讼类、非诉讼类案件、任职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民商事案件领域颇有研究,专注于合同违约与债权债务处理、劳动人事规划与劳动纠纷解决、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等业务领域。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众多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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