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强律师于解放军理工大学(现陆军工程大学)建筑工程系本科毕业,后又在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从军二十多年养成严谨负责的军人作风,信奉人间正道。从部队退役后从事律师工作,立志“依靠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普通百姓提供法律服务。”对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行政争议调解和诉讼、刑事辩护有深入的研究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李强律师现任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民营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行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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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的核心机密在员工在职及离职后都能得到安全保护。而竞业禁止条款则更进一步,它限制了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加入竞争对手或从事相关业务。当然,作为对员工的一种补偿,雇主通常需要向员工提供经济补偿。相比之下,保密协议通常并不包含这一待遇。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双方可自行约定,但要公平合理。一般根据雇主的损失、违约的严重程度、职工的潜在收益等因素来定。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法律公正,平衡双方权益。

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保密协议,这得看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要是原保密条款还很重要,雇主觉得需要再强调一下保密义务,续签是合理的。劳动者要是有可能再接触保密资料,续订能保障他们的权益。

视情况而定,保密协议的期限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一般情况,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保密协议一旦签订即永久有效,直至保密信息失去商业价值。若包含竞业禁止条款,需明确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劳动合同终止或协商解除时,雇主需按月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